讨论人的原罪在精神和生存的双重压力下是否合适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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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所以谈到这个话题,是因为下面的一则新闻:

2011年6月28日上午10时,溺死两名脑瘫双胞胎儿子的韩群凤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接受宣判,法院经审理判处韩群凤故意杀人罪成立,经综合审议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,驳回韩群凤辩护人缓刑要求。

对于韩群凤为何被判五年有期徒刑,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薛枫艳回答,这是合议庭对韩群凤案件综合审议得来的结果。韩群凤杀害孩子源于多年累积的压力,并非单纯为了摆脱生活困难,所以有特殊的家庭背景,相对其他凶杀案,社会危害性较小,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,应判3-10年有期徒刑,但合议庭考虑到韩群凤杀死两名儿子,违反了孩子的生命权和生存权,不适合判处缓刑。案发时其控制能力弱,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,法院酌情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。

宣判后,韩群凤的家人认为法院五年判得很重,表示考虑为韩群凤上诉。

是的,这样的行为在道德上面无法立得住脚,而如果我们探究深层次的因由,就不由得同情事主,也不由感慨人的善恶本有定根,只是情况不同,具有的克制力不同罢了。

摊上这么一档子事,可以说这样的家庭注定走下去就是一个悲剧事件,不光在经济上造成生活的压力很大,长期在这样的精神压力下也是难以承受的,所以据此,个人是表示同情的,为什么有这样的事情发生,是因为人的承受力达到了一个极限,已近乎崩溃,所以已难以承压,如千里堤防一时溃决。

近几日大家都在热议这个话题,还谈论到该否在中国实现安乐死呢?于受病者自己和其家庭可以说是一种解脱,不给社会和家庭造成巨大的负担,我想这不是不可以,也给整个的医疗救助体系腾出空间,如果注定了无法医治或者无个人自理行为了,这样的结果我个人觉得可以接受。

最后的判决是五年徒刑,我也觉得是否量刑过重,适当惩戒,并且政府在这样的事情频繁发生的同时是否也该反思,社会该做点什么?我们国家的整个社会救助保障系统本来就很薄弱,许多需要救助者得不到应有的救助,就像许多嗷嗷待哺的孩子,没有奶水供养,孩子怎能长大?

说到底,社会保障救助体系应该继续并迫切地加以完善,并在是否实施安乐死亡这样的法律问题上予以立法,形成一整套的法律文件以效尤。

人都是有原罪的,只是在人生的旅途中,我们知道何罪不该犯,何罪如何克制,总之让善良的一面将恶压制住。所以说讨论人的原罪在精神和生存的双重压力下是否合适呢,人都已崩溃,遑论其余?

朋友们,你们又如何看待这样的问题呢,欢迎各抒己见。

正文完
 
dallen
版权声明:本站原创文章,由 dallen 2011-06-29发表,共计984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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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论(2条评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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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-09-06 15:16:44 回复

@陌筱离:呵呵,谢谢,都翻找到两月前的文章了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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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-09-06 14:56:05 回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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